為進一步加強對受紀律處分學生的教育,、引導和管理,,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育人為本的教育原則,,根據《滁州城市職業(yè)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受處分后經考核知錯就改,且各方面表現(xiàn)好、有明顯進步的學生,,可予以解除紀律處分?,F(xiàn)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申請?zhí)峤患稗k理時間,。
1.受處分期滿,學生即可向系提出書面申請解除紀律處分,。
2.學院每年4月中旬,、10月中旬集中受理學生解除紀律處分的申請。
第二條 申請解除處分條件,。
1.對所犯過錯的性質,、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認識,并以實際行動改正錯誤,。
2.在考察期內,,遵紀守法,再無任何違反校紀校規(guī)的行為,,能積極參加院系組織的各項活動,。
3.民主評議時,所在班級有2/3以上學生同意解除其紀律處分,。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處分。
1.學生受處分的時間至畢業(yè)前未滿者,。
2.受到兩次以上處分(含處分已經被解除后再次受處分)者,。
3.因觸犯法律,雖未予起訴,,但受到校紀處分者,。
4.已申請解除處分,但在報批過程中又出現(xiàn)違紀現(xiàn)象者,。
第四條 申請解除處分的程序,。
1.符合處分解除條件的學生,自處分期結束起,,可以向其所在系部提出解除處分的書面申請,,并填寫《滁州城市職業(yè)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解除申請表》《滁州城市職業(yè)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解除審批表》,說明解除處分的理由和所具備的條件,。表格交輔導員(班主任),。
2.輔導員(班主任)根據受處分學生在考核期內日常表現(xiàn)及考核檔案,組織班級全體同學民主評議,,提出是否解除處分的初步意見,,報系部,。
3.系部組織進行復查,系學生工作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學生處,。
4.學生處根據情況進行審核,、監(jiān)督、復查,、復議,。
5.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者,,由學生處依據實情、本著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決定是否解除其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者,由學生處簽署意見后報院長辦公會或分管院領導決定是否解除其處分,。
第五條 學生紀律處分解除后,,即可恢復參與各項評優(yōu)評先資格。
第六條 附則
1.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政策執(zhí)行,。
2.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3.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