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存場所
●危險化學品倉庫●
有的高校存在自建的儲存場所,所謂的“危險化學品倉庫”,我們暫且不論這個儲存場所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或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在既成事實的現(xiàn)狀下,校區(qū)內的“危險化學品倉庫”要滿足《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

除了最基本的存放化學品的通風、防火、防爆、防靜電等基本要求外,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根據(jù)該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這可能是絕大多數(shù)高校從未注意的管理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jù)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yè)場所設置相應的監(jiān)測、監(jiān)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yè)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yè)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tài)。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yè)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jiān)部門備案。
●實驗場所●
除了學校自建的倉庫外,絕大多數(shù)的高校實驗室都會儲存化學品。小編此處特別提醒的是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公安部2018年發(fā)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將儲存場所分為四類,其中“小劑量存放場所:教學、科研、醫(yī)療、測試等單位使用的,所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總量不超過50 kg的儲存室或儲存柜。”
高校實驗室就屬于規(guī)范中的小劑量存放場所,就必須符合治安防范要求。
限量
教育部《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檢查項目表(2020)》要求:“原則上不應超過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學品的存放總量不應超過50公升或50千克,且單一包裝容器不應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單個實驗裝置存在10公升以上甲類物質儲罐,或20公升以上乙類物質儲罐,或50公升以上丙類物質儲罐,需加裝泄露報警器及通風聯(lián)動裝置。可按50平方米為標準,存放量以實驗室面積比考察。”
此處又出現(xiàn)了“易燃易爆性化學品”的概念,并不是僅僅指易制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這個概念可參考GB 6944-2012《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或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yǎng)護技術條件》中的定義。從嚴格管理的角度出發(fā),“危險化學品”的概念已經包含了“易燃易爆性化學品”。
另外,甲類、乙類和丙類物質的概念,則需要參考GB 50016-2014(2018年修訂)《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里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以實驗室內常見的丙酮為例,屬于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存放總量不超過50公升,但其閃點-20℃、爆炸下限低于10%,屬于甲類物質,如實驗室內有10公升一桶的丙酮,就需要加裝泄漏報警器及通風聯(lián)動裝置。